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授予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5 月 19 日为授予日,以 3.69 元/股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李端生 毛新平
刘新权 汪建华
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