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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25 深市 太钢不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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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钢不锈: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1

太钢不锈: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23-042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太钢不锈”)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宝武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拟由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武财务”)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宝武财务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及其附属公司共同注资,中国宝武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的控股股东(即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宝武财务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盛更红先生、李华先生、尚佳君先生、张晓东先生、
李建民先生、王清洁先生等 6 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 5 位非关联董事以 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上述协议约定的公司在宝武财务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120 亿元,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 1859
号 1 号楼 9 楼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

    注册资本: 484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1322009015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中国宝武认缴出资额 156,229.76 万元(含 3,000 万美元),占注册
资本总额的 32.28%;宝钢股份认缴出资额 109,043.28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2.53%;武钢有限认缴出资额 60,887.51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2.58%;马钢股
份认缴出资额 143,633.90 万元(含 50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29.68%;马钢
控股认缴出资额 14,205.55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2.93%。

    主要财务数据:

    2022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人民币):资产总额:5,205,540.86 万元;归
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498,891.54 万元; 营业收入:144,103.6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7,238.66 万元。

    2023 年 6 月末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人民币):资产总额:7,006,894.66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748,360.72 万元;2023 年 1-6 月营业收入:66,412.1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9,691.30 万元。

    2、构成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目前,太钢集团持有公司 63.06%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宝武持有太
钢集团 51%股份,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宝武直接或间接持有宝武财务 100%股份。上述关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规定的关于关联法人的界定。
    3、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

    否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宝武财务向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容及定价

    宝武财务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公司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

    (1)公司在宝武财务开立结算账户,宝武财务根据公司指令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宝武财务向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收费价格指导要求,按市场化原则由双方自行协商。

    2.存款服务

    (1)公司在宝武财务开立结算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宝武财务开立的存款账户。

    (2)宝武财务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承诺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参照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
    (3)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宝武财务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120 亿元。协议期间,如遇公司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双方协商对每日最高存款余额进行适当调整。

    3.信贷服务

    (1)宝武财务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中的资金需求,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可以使用宝武财务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

    (2)宝武财务向公司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给予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参照公司在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协商确定。

    4.其他金融服务

    (1)宝武财务可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宝武财务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并另行签署独立的协议。

    (2)宝武财务为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5.公司同意,宝武财务有权按照其内部风险控制和业务审批流程对公司在上述服务范围内提出具体服务需求的交易进行审查。

    (二)宝武财务的承诺

    (1)宝武财务承诺向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宝武财务应按照协议约定为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确保资金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公司支付需求。

    (3)宝武财务在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时,应及时启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4)因宝武财务原因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使用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宝武财务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三)协议期限

    协议需经双方签字盖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对员工的直接经济利益将不会产生影响。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宝武财务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公司与宝武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是鉴于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并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宝武财务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不会因此影响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3 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与宝武财务无业务往来,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
金额为 0。

    2023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同一最终控制人中国宝武及其附属公司累计已发
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233.96 亿元。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的议案》提交公司九届十次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认为:

    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宝武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向本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该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运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的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及独立董事意见;

    3、金融服务协议。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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