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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钢不锈:独立董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30

太钢不锈:独立董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对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前三季度现金分配预案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公司拟以 2021 年三季度末总股本 5,696,247,7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5.86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 3,338,001,208.46
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49.11%。报告期内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基于公司 2021年前三季度良好的盈利水平以及稳健的财务状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的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聘用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2021 年,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其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对此,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0 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出具的财务及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情况。

  本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司董事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向本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给予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该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运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董事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部分日常关联交易超年初预计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相关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经营成本、收入和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与各关联方进行的各项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该等交易没有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

  公司董事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
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李端生                      毛新平

  刘新权                      汪建华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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