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甲 方: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珍堂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北路83号
乙 方: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街2号
鉴于:
1、甲方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企业集团
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乙方提供相关
金融服务。
2、乙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为优化财务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拟与甲方进行合作,由甲方为其提
供相关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均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
钢集团)控股的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
互惠、共同发展、实现共赢”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
议。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
融业务合作,甲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相关金融服
务,以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行选择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
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
二、服务内容
甲方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乙方依
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
(1)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甲方根据乙方指令为其提供收
款服务和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甲方向乙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任何
第三方就同期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存款服务
(1)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
金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
(2)甲方为乙方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
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将不低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
同类存款利率。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
不高于人民币60亿元。
3、信贷业务
(1)甲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
持乙方业务发展中对人民币资金需求,为乙方设计科学合理的融资方
案,为乙方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乙方可以使用甲方
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
务。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
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不高于乙方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
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甲方可在经营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甲方向乙
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三、双方的承诺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各种有
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尽职尽责履行义务。
1、甲方承诺
(1)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并严格
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并确保资金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
乙方支付需求。
(3)甲方在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按照
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2、乙方承诺
(1)乙方按照本协议在甲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
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配合甲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
审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信息。
(3)在安全、高效且不高于同行业收费水平的前提下,乙方将
甲方有资质经营的金融服务项目交由甲方办理。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
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进行透
露或进行不正当使用。
五、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