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12-007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不锈”或“本公司”)2013
年2月6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
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拟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合作,由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由公司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
钢集团”)共同筹建,具体出资金额和比例为:太钢集团出资5.1亿元,出资比
例为 51%,太钢不锈出资4.9亿元,出资比例为49%。截至目前,太钢集团为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64.24%的股权,对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上述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6位关联董事李晓波、杨海贵、高祥
明、刘复兴、柴志勇、韩珍堂回避表决,5位非关联董事李成、田文昌、郑章修、
张文魁、戴德明均出席会议并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本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交
易事项出具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
意见书。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上述协议约定的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60亿元,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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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方情况介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L0170H214010001),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
140000110112075),由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1亿元(出资比例51%)、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9亿元(出资比例49%)于2012年共同出
资组建的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韩珍堂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北路83号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财务公司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对成员
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
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
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
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
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交易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容及定价
财务公司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公司依法提供
以下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
(1)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指令为其提供收款
服务和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任何第三方
就同期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存款服务
(1)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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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
(2)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
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将不低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3)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
民币60亿元。
3、信贷业务
(1)财务公司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中
对人民币资金需求,为公司设计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及票
据贴现等信贷服务。公司可以使用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贷款、票据承兑、
票据贴现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
(2)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提供优
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
率及费率水平。
4、其他金融服务
(1)财务公司可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
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
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二)财务公司的承诺
1、财务公司承诺向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
金融法规的规定。
2、财务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为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确保资
金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公司支付需求。
3、财务公司在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