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所有管理制度和细则中对“总经理”的表
财务负责人。 述均指代“总裁”:对于“副总经理”的表述
均指代“副总裁”。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第十二条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新增)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新增,后面序
号同时变化)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成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成为中
为世界纸制品包装机械行业的领先者, 国智能装备制造的领先者,展示一流的企业文
展示一流的企业文化,提供优质的产品, 化,提供优质的产品,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 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塑造国际一流品 塑造国际一流品牌。通过不断的改革创新,提
牌。通过不断的改革创新,提升包装行 升智能装备制造的发展水平,创造最大的经济
业的发展水平,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 效益,以此来回报客户、股东、合作伙伴、员
以此来回报客户、股东、合作伙伴、员 工、社区和政府。
工、社区和政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股权激励; 励;
第二十三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议同意。
第二十五条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质的证券。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划;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弥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出决议;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