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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节能: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7

*ST节能: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2-023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5000 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完毕涉诉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公司判断本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京 74 民初 839 号],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诉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国能租赁”)、中机国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五友拆船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神雾节能、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金融法院已受理立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30 号


    组织机构代码:91100000100016448C

    法定代表人:胡晓炼

    被吿一: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C 座 108 室 26 单元

    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6103714268W

    法定代表人:尹建

    被告二: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930 号 4 幢 213 室

    组织机构代码:91310000100006397J

    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告三: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800 号 B 幢 221 室

    组织机构代码:913100003125203714

    法定代表人:彭海娜

    被告四: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6865 号金融贸易中心北
区 1-1-803-B

    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6310564493K

    法定代表人:吴东杰

    被告五: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 19 号

    组织机构代码:9121070024203000XM

    法定代表人:吴浪

    被告六: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 19 号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
部园内 A3 号楼 705 室

    组织机构代码:913200001347551502


    法定代表人:吴浪

    被告七:张家港市五友拆船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新益村

    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2251506073J

    法定代表人:陈剑石

    被告八:中机国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 668 号 1 幢 1868 室

    组织机构代码:91310109MA1G54HT7A

    法定代表人:彭海娜

    2、诉讼情况

    2021 年 6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编号为 CEXIMTJ(2021)重组 01 的
《借款合同(流动资金类贷款)》(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为偿还《借
款 合 同 ( 促 进 境 内 对 外 开 放 贷 款 - 流 动 资 金 类 )》( 合 同 编 号 :
2220050212018112882)项下尚未偿还的全部款项,向原告借款,原告为其提供
贷款 1.95 亿元,期限 12 个月,贷款利率按照一年期 LPR 加 1.0995%确定。

    2021 年 6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编号为 CEXIMTK2021)重组 01BZ01《保
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二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编号为CEXIMTJC2021)重组01BZ02 《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三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 年 6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署编号 CEXIMTJ(2021)重组 01ZY01《股
权质押合同》,被告三将其持有抚顺矿业中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34.2801% 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作为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上述股权质押事项在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已办理登记。

    2021 年 6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四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CEXIMTJ(2021)
重组 01ZY02),约定由被告四以其对被告五、被告六持有的应收账款向原告提供
质押,作为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2021 年 6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CEXIMTJ(2021)
重组 01ZY03),约定由被告二以其对被告七、被告八持有的应收账款向原告提供质押,作为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項下债务的担保。

    2021 年 6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四签署《账户质押托管合同》(CEXIMTJ(2021)
重组 0ITG01),约定由被告四以其在原告处开立的账号为 2220000100000239509的银行账户提供质押担保,作为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2021 年 6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署《账户质押托管合同》(CEX1MTJ(2021)
重 组 01TG02 ) , 约 定 由 被 告 二 以 其 在 原 告 处 开 立 的 账 号 为
2220000100000239509 的银行账户提供质押担保,作为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 2021 年 6 月 22 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1.95
亿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本金 1.8 亿元。被告一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且保证人(被告二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已经发生贷款逾期,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借款合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吿向被告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被告一应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本金、利息、其他款项。同时,被告二至被告八在分别提供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 1.8 亿元,并向原告支付
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
息、复利;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第 1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三质押给原告的抚顺矿业中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34.2801%股权及其孳息处分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确认原告对被告四质押给原告的其对被告五享有的应收账款(基于售后回租赁合同 2017ZJGN003-ZL-01 项下的剩余租金,金额为5000 万元)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五以其对被告四的债务额为限在本案的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5.确认原告对被告四质押给原告的其对被告六享有的应收账款(基于售后回租赁合同 2017ZJGN003-ZL-01 项下的剩余租金,
金额为 5000 万元)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六以其对被告四的债务额为限在本案的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6.确认原告对被告二质押给原告的其对被告七享有的应收账款(基于借款协议产生,金额为 68577437.00 元)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七以其对被告二的债务额为限在本案的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7.确认原告对被告二质押给原告的其对被告八享有的应收账款(基于借款协议产生,金额为 1600 万元)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八以其对被告二的债务额为限在本案的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8.确认原告对被告四质押给原告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账号2220000100000189402)内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本案确定的被告一承担责任的金额范围内有权直接对账户资金进行扣划,用以清偿被担保债务;9.确认原告对被告二质押给原告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账号2220000100000239509)内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本案确定的被告一承担责任的金额范围内有权直接对账户资金进行扣划,用以清偿被担保债务;10.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暂未获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事项。若公司后续收到诉讼案件信息,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对其他可能涉及案件均已按照《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清偿的相关规定预留了清偿金额。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31日受理江苏院破产重整,并于2021年 4 月 20 批准了江苏院的《重整计划》。中机国能租赁已按照江苏院破产重整债权申报的规定对其全部债权进行了申报并经江苏院破产管理人审核认定。2021年 4 月 27 日,江苏院与中机国能租赁、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江苏院已将中机国能租赁基于《售后回租合同》对神雾节能、
雾节能、江苏院不再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中国进出口银行虽与中机国能租赁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签订了《应收账款质
押合同》且办理了质押登记,但并未向江苏院、神雾节能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且江苏院已对上述应收账款债权予以清偿,中机国能租赁对神雾节能、江苏院不再享有应收账款债权,故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江苏院、神雾节能的起诉请求不成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判断本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的一切权利。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2、《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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