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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19 深市 岳阳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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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兴长:关于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2

岳阳兴长:关于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22-014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其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信贷、结算以及其他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承诺具有签署、履行该协议的权利与授权。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为财务公司分支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为本公司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的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项
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妙云、陈斌、赵建航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厉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692907C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2 号中国石化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蒋永富


  注册资本:1800000 万元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70 亿元,存放同业款项188 亿元;2021年实现利息收入 36 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7 亿
元,实现税后净利润22 亿元。

  主要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 51%股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 49%股份。

  与公司关联关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财务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2、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6667972471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 7 号恒融大厦 3 号楼 15 层

  负责人:刘亚平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2021 年度总资产 525,636 万元,负债 520,108 万元,净资产
5,528 万元,营业收入 7,776 万元,净利润 3,885 万元。


  与公司关联关系: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为财务公司分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为本公司关联人。

  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确定服务费用。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

  2、贷款利率根据不同贷款类型,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协商确定。

  3、票据贴现及其他信贷业务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同档次水平的原则,协商确定。

    五、《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遵循合规、平等、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合作期限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3 年。

  (三)服务交易类型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遵循存取自由的原则,将募集资金以外的资金,以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其他存款形式存入该账户;

  (2)乙方保障甲方存款安全,并在甲方提取存款时,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否
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乙方应付未付的甲方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余额进行相应抵销。

  2、信贷服务

  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3、结算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4、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在乙方经营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本条前三款约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

  5、甲乙双方开展前述各款约定的金融服务交易时,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具体交易条款。

  (四)服务交易限额

  1、存款服务

  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大写贰亿元);

  2、信贷服务

  (1)贷款业务,日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大写肆亿元),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年。

  (2)票据贴现业务,每年票据贴现业务发生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大写肆亿元),贴现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 万元/年。

  (3)其他信贷业务发生额,总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年(大写贰亿元)。
  3、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以实际发生为准,不限额。

  (五)服务交易定价政策

  1、存款服务

  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

  2、信贷服务


  (1)贷款业务

  贷款利率双方依据市场化定价原则,根据不同贷款类型,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协商确定。

  (2)票据贴现业务

  票据贴现的结算费率按照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同档次水平的原则,协商确定。

  (3)其他信贷业务

  其他信贷业务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同档次业务费用水平的原则,协商确定。

  3、结算服务

  执行国家或乙方规定。

  4、其他金融服务

  按照不高于同行业收费水平、不高于乙方向其他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收费水平的原则,协商确定。

  (六)风险评估

  1、乙方须配合甲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下称“7 号指引”)第二章第一节“财务公司关联交易”之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提供评估所需文件、资料、数据、信息及便利,但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另有规定,或者与风险评估无关涉及乙方商业秘密的除外。

  2、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等,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七)风险控制

  1、甲方根据 7 号指引的规定,对与乙方开展的金融服务合作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审议、公告,如发生影响甲方资金安全或合法权益的风险,乙方须配合甲方按照预案之规定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2、如乙方发生影响甲方资金安全或合法权益的风险,乙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协助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甲方权益。

  (八)承诺与保证

  1、乙方保证自身持续符合财务公司资质及监管要求,并按照 7 号指引之规定
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2、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己按规定完成内部审批,有签署、履行本协议的权利与授权;

  3、乙方协助甲方就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乙方应就甲方资金安全采取足够的风险控制措施,乙方一旦发生可能危及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形或隐患,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调回所有款项;

  5、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提供、配合乙方开展信贷调查与评审、存贷款管理等;

  6、双方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信息、资料,通知对方重大变更、风险事项。

  (九)保密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未公开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十)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对方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一)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公司通过查验财务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表等,对财务
公司的经营、业务、风险等进行了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

  开展风险评估的同时,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指引之规定,制定了风险处置预案。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财务公司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控财务风险,提升资金收益率,为公司日常经营及项目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八、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年度公司未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余额均为 0 元。

    九、独立董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为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有利于公司拓宽金融服务渠道,有利于公司拓展现金管理、结算、融资途径,有利于公司以更灵活、多样的金融工具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且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交易,由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信贷、贴现、结算等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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