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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独立董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0

航锦科技:独立董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伍青、徐永涛、董恺瀚先生,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就 2021 年 10 月1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17 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意见

  (1)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10 名激励对象退休,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应回购注销前述 18名人员所持有的 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2)公司 2018 年、2019、2020 年净利润合计金额未达到公司层面的业绩
考核要求,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第三个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应回购注销 309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303.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进行派息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调整回购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审议该议案时董事会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5)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意见

  经审阅本事项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拟发行本次短期融资券,是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调整公司债务结构,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拟注册债务融资工具的方案相对合理,拟聘请中介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独立董事:  伍 青      徐永涛      董恺瀚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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