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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21-11-05

航锦科技:公司章程 PDF查看PDF原文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 2021 年 10 月 19 日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及 2021 年 11 月 4 日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3
第五章 董事会...... 16

  第一节 董事...... 16

  第二节 董事会...... 18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
第七章 监事会...... 21

  第一节 监事...... 21

  第二节 监事会...... 2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2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26

  第一节 通知...... 26

  第二节 公告...... 2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27
第十一章 军工保密特殊条款...... 2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29
第十三章 附则...... 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1997]字 80 号批复批准,由锦化化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将其氯碱厂、树脂厂的乙炔车间、氯乙烯车间、聚氯乙烯车间、三氯乙烯车间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和对葫芦岛锦晖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的 1500 万元长期投资及相关负债进行重组,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114001100035。

    第三条 公司于1997 年8 月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1997 证监字[426]
及[427]号批复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000 万股,于 1997 年10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JI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 1627 号中信泰富大厦 38
楼 邮政编码 4300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9,156,000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在该决议中应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股份制企业优势,筹集各种资金进行
化学工业的投资和建设,以一流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求,使全体股东获得优厚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氢氧化钠;氯[液化的];
盐酸;氯苯;二氯苯;氢气;1,2—环氧丙烷;聚醚(中间产品环氧丙烷);丙二醇(中间产品环氧丙烷);1,2—二氯丙烷;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硫酸(稀);氧气(压缩的);氮气(压缩的)生产、加工、销售;三氯乙烯;二氯乙烷;聚氯乙烯(中间产品氯乙烯);副产盐酸;硫酸钠(芒硝);乙炔(溶于介质的)的生产;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压力容器制造 D1、D2 级,压力管道安装 GB2、GC2 级,机械加工、安装、铸钢铸铁、化工防腐蚀工程;在港区内提供货物仓储(仅限锦州分公司经营);吊装,劳务;第一、二类、三类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分装、中转、贮运石油化工产品(凭许可证经营);塑料制品加工及组装,塑钢门窗及安装,不干胶印刷,其它印刷品印刷;过氧化二--(2-乙基己基)二碳酸酯;复合热稳定剂;丙酮缩胺基硫脲;焦磷酸二氢二钠;a—纤维素;普通设备清洗(凭许可证经营);技术开发与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国家规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发电(自发自用);工业蒸汽、交直流电、工业清水及民用饮用水、采暖热源的供应及经营;电动机变压器等电器设备维修;公路普通货物运输;锅炉检修;厂内铁路专线运输;电器仪表维修;自有资产出租(含房屋、设备等);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盐酸(食品添加剂);消泡剂(聚醚型);聚醚消泡剂(食品添加剂);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货物代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营,涉及前置许可的凭许可经营)。(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4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锦
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50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 73.53%。

    公司发起人为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25000 万股,
发起人经原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辽国资产字(1997)第 105 号文批准,于
1997 年 6 月 10 日将拥有的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投入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79,156,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79,156,000 股,此外,公司尚未发行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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