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1 证券简称:冰轮环境 公告编号:2019-017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19年3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其中董事高峰先生、卢绍宾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增群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146,776,452.04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14,677,645.2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124,683,262.10元,扣除年度内已分配2018年度现金股利52,244,332.08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04,537,736.86元。
以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653,054,1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50元(含税),公司2018年度合计分红32,652,707.55元。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9年度为公司审计,审计费用为10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8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荣锋先生、季向东先生为董事候选人。荣锋先生、季向东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9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51000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19年5月7日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第一、二、三、四、七、八、九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6日
附件一.荣锋先生、季向东先生简历
荣锋,男,中共党员,出生于1965年1月,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栖霞县臧家庄镇挂职副镇长;烟台市财政驻厂员管理处副科长;烟台冰轮集团、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监事;烟台交运集团、烟台氨纶集团、烟台机电控股监事会专职监事;烟台东方电子集团、山东莱动公司、烟台公交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烟台市国资委科长,副主任、总会计师、党委委员。现任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荣锋先生为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季向东,男,蒙古族,中共党员,出生于1974年7月,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内蒙古国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国家财政部会计司职
员;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董事长、总经理;佛山华新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季向东先生为公司股东红塔创新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附件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
干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 增加一条
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作为第十
党的组织。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 二条(党建
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 内容),原
1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改为第十
三条。以下
各条依次
顺延。
第二十三条公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
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一)减少公司注 他公司合并;
册资本;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二)与持有本公 股权激励;
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2 并;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三)将股份奖励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给本公司职工;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四)股东因对股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司债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
除上述情形外,公 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
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
进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采取
(一)证券交易所 下列方式之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二)要约方式; 交易方式;
3 (三)中国证监会 (二)要约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程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4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二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之日起10日内注销;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属于第(二)项、第(四)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公司依照第二十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三)项、第(五)项、第(六)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份总额的5%;用于收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
内转让给职工。
第七十八条股东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