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书
之
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11月1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签署。
甲方名称: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集团”)
法定代表人:许波
住所:昆明市北市区小康大道399号
乙方名称: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
法定代表人:许波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
鉴于:
1、冶金集团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云铝股份110,981.8170万股股份,占云铝股份总股本的42.57%,是云铝股份的控股股东。
2、云铝股份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000807,目前的总股本为
3、冶金集团与云铝股份于2018年4月23日签署了《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原《认购协议》”),双方同意冶金集团或其指定的关联方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冶金集团同意并承诺其或其指定的关联方认购数量不低于云铝股份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25%。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原《认购协议》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 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冶金集
团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应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第二条 原《认购协议》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的违约事实发生之
后5个工作日内,冶金集团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认购义务。前条约定的违约事实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冶金集团仍不能向云铝股份缴纳或支付认购款的,云铝股份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冶金集团按其拟认购金额的5%向云铝股份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履行完决策程序后正式生效。
第四条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方: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8年11月16日
乙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