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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河: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2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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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O 二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桂体改股字[1993]第57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19823107-3。《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
续。2015 年 09 月 08 日经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45050019935485XA。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2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公司向境内投资
人公开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100 万股,于 1998 年 4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alaxy Biomedical Invest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 1 号
    邮政编码:536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玖仟玖佰玖拾壹万壹仟柒
佰陆拾贰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玖仟玖佰玖拾壹万壹仟柒佰陆
拾贰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及党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
中心,坚持深化改革,加快科技进步,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追求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肿瘤免疫治疗、细胞
治疗及存储、基因检测、药物筛选、抗体平台、个体化治疗、移动医疗等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类技术的研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对生物生化制品、生物药物、癌症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生产、研发项目的投资,对高科技项目投资、管理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医院的投资与经营管理的服务(不含经营,不得从事
医疗诊治活动);变压器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力系统自动化软件设备及高低压开关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科技产品开发,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自有房地产经营管理。(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北海通台经济发展总公司、北海银滩国
家旅游度假区招商中心、广西建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海办事处、海南南华金融公司和上海远东银联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6 月。

    第十九条  公司为1,099,911,76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99,911,762股,其他种类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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