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64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召开时间: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克洋
6、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于2021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具体详见该日披露的《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1-051)。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
(星期五)9:15—15:00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313,577,5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8.5093%。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79,339,3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396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34,238,2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128%。
3、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股份34,274,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34,238,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28%。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847,2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71%;
反对 730,3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544,1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692%;反对 730,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0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847,2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71%;
反对 730,3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544,1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692%;反对 730,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0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907,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3%;
反对 670,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04,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48%;反对 670,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5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655,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59%;
反对 731,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34%;弃权 190,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352,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96%;反对 731,8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52%;弃权 19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5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907,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3%;
反对 670,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04,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48%;反对 670,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5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907,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3%;
反对 670,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04,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48%;反对 670,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5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4,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48%;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4,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48%;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关联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9,303,141 股,在表决此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279,303,141股。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905,9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8%;
反对 670,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7%;弃权 1,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02,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05%;反对 670,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52%;弃权 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珂律师、李慧律师
3、结论性意见:王珂律师、李慧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