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0-038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5月17日以电话及邮件的形式发出,2020年5月27日在广西
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楼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其中马志娟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故委托梁峰
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因目前公司董事长职位暂时空缺,副董事长代行董
事长职责,所以会议由副董事长司徒功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以下
决议: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银河生物:
2019年年度报告》中的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本议案尚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全
文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银河生物:
2019年年度报告》及《银河生物: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尚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的议案》
与会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刊登 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银河生物: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尚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银河生物:关于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银河生物: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银河生物: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银河生物: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公司副董事长提名,公司拟聘任冯美洁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
届董事任期届满之日止。
联系电话:0779-3202636
传 真:0779-3926916
邮 箱:yhsw@g-biomed.com
九、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00通过现场+网络投票的方式在广西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办公楼会议室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银河生物: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冯美洁女士简历
冯美洁,1994年出生,本科学历。2017年7月至今历任公司战略发展部研究员助理、董事会秘书处证券助理、董事会秘书处证券专员。
冯美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期限尚未届满以及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等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