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8-042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5月23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产业城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宏军先生
6、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8年4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ttp://www.cninfo.com.cn )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星期二)至2018年5月23日(星
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 5
月23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星期二)下午15:
00至2018年5月23日(星期三)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27,191,2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9303%。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25,617,4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787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7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31%。
3、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7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7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14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9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9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7,19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9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9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份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9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9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9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9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9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律师、田承祖律师
3、结论性意见:张军律师、田承祖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
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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