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ST 北能 公告编号:2020-193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2 月 14 日,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 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11 月 6 日,公司张榜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止,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3、2019 年 11 月 21 日,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 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 年 12 月 23 日,因部分激励对象未在最终缴款期限内缴款,放弃认
购,最终参与激励对象共 10 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762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
述激励对象已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前将本次募集资金 57,226,200.00 元汇入了公
司指定的账户。
6、2019 年 12 月 26 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中喜验字(2019)第 0226 号),审验了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止
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7、2020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以 7.51 元/股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 762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激
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8、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张榜对拟授予预留股权激励股份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止,公示期内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任何异议。
9、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以 2020 年 9 月 18 日为授予日,以 7.82 元/股的价格向 3 名激励对
象授予 86.5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调整情况说明
(一)调整原因
2020 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我国扩散蔓延,各地均采取了减少人
员聚集、商场停业、企业停工等多项疫情防控措施。2020 年上半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下降 1.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下降 11.4%,公司的生产、销售及物流等方面均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20 年,公司通过收购北控十方(山东)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控十方”)将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重点转为城乡有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高值利用方向。北控十方主要从事餐厨垃圾处理业务,处在餐饮行业产业链下游。2020 年初受疫情影响,企事业单位、学校及餐饮单位基本停摆,导致餐厨垃圾厂收运处理量严重不足。虽然三月以来,部分地区开始精准复工,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开始逐步回升,但由于疫情防控需求,很多企事业单位食堂仍未开放堂食,学校也未开学,导致各餐厨项目公司生产负荷较低,收运处置补贴收入、工业油脂产量及销量都受到了较大影响,因此北控十方餐厨业务收入受到了较大影响。
此外,受疫情影响,各地新建餐厨垃圾处置项目的招投标处于滞后状态,公司新增项目的拓展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业务发展目标未能按照预期推进和实现。
考虑上述不利因素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公司认为,应积极主动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将本次突发疫情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并且在特殊时期更需要充分调动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公司发展目标不断努力,以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统一,为公司、股东、员工创造更大价值。因此,公司现拟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相应修订《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二)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
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之“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调整前后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日起满18 个月后分2 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50%,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8个月
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第二个解除限 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0个月
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中,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股票第一个解 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股票第二个解 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调整后: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日起满18 个月后分3 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25%、35%、40%,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0 25%
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 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2 35%
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54 40%
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中,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股票第一个解 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股票第二个解 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5%
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股票第三个解 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限售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