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与阿拉善北控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善北控”)签订了《北控阿拉善50MW风电清洁能源供热项目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销售合同》,向其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81,360,000.00元;公司与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新能”)签订了《光伏组件设备销售合同》,向其销售光伏组件及其附属设备,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141,123,259.20元。
2、阿拉善北控、北控新能实际控制人均为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清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富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富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38,142,455股,持股比例为29.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该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杨鑫先生、杨金珍女士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阿拉善北控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阿拉善北控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大院主楼201-202室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保利国际大厦T1四层
成立时间:2017年8月9日
法定代表人:刘玮
注册资本:6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92MA0NG99N5G
所处行业:风力发电
经营范围: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电力及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电力、热力销售
(2)主要财务指标
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88.16万元,净资产0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0万元。
2018年10月31日,资产总额15167.71万元,净资产5049.90万元;2018年1-10月,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0万元。
(3)股权结构
(4)关联关系说明
阿拉善北控实际控制人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清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富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富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38,142,455股,持股比例为29.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阿拉善北控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北控新能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169号科创中心501室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保利国际大厦T3三层
成立时间:2018年1月18日
法定代表人:王野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44TN3J3W
所处行业:建筑业
经营范围:工矿工程建筑;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电力供应;销售:电子工业专用设备、仪器仪表、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建筑材料。居民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绿化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主要财务指标
2018年10月31日,资产总额9473万元,净资产702万元;2018年1-10月,营业收入9145万元,净利润702万元。
(3)股权结构
(4)关联关系说明
北控新能实际控制人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清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富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富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38,142,455股,持股比例为29.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北控新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范围,交易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销售的定价是基于市场原则协商定价,本次交易的毛利率不到12%,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受光伏行业“531”政策影响,行业市场需求明显下滑,本次销售的商品种类为公司首次进行销售,无法与非关联方售价进行比较。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与阿拉善北控的协议
买方:阿拉善北控
卖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车城”)
设备品牌:上海电气
产品名称: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型号:W2100-135-90)
合同总金额:18136万元
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或电汇
付款进度:第一笔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后20天内,支付给卖方本合同总价的10%;第二笔进度款:合同总价的20%;第三笔交货款:在卖方每个批次设备交货完成后,买方在合同现场经清点无误并验收合格无误后28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次合同价格的50%;第四笔预验收款:每个批次机组通过预验收无误后28天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单元合同价格的17%;第五笔质保期付款:每个批次机组通过最终验收后,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单元合同价格的3%。
合同生效条件:经卖方公司金宇车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经买卖双方单位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2、与北控新能的协议
买方:北控新能
卖方:金宇车城
设备品牌:阳光
设备品牌:锦州阳光
产品名称:光伏组件
合同总金额:14112.33万元
付款方式:转帐/电汇或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
付款进度:第一笔发货款的支付:合同生效后卖方提交有关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第一笔货款,此部分货款占合同总金额的60%;第二笔设备到货款的支付:卖方按订货单约定每交货一个批次,卖方提交有关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需支付给卖方该批次组件总价的35%作为批次到货款;第三笔设备性能验收款的支付:卖方按交货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性能验收合格或货到现场3个月后,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支付合同总价的5%。
合同生效条件:经卖方公司金宇车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经买卖双方单位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影响
本次交易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执行,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有积极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公司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4900万元,为2018年6月公司子公司四川中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北控关联公司西藏北控清洁热力有限公司销售阿帕尼高压电极锅炉供热设备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该交易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定价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次关联交易产生毛利1711.32万元。
七、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交易的标的非公司自产,为公司向非关联第三方采购获取。风机设备采购自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有限公司,光伏组件采购自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公司选择供应商时主要依据质量体系、工艺精度等指标,选取具备价格优势的供应商。
本次交易的关联方均为北控清洁能源集团的下属项目公司,各自股权结构、管理架构、业务规模等均有差异。为控制项目成本,提升与供应商之间的议价能力,北控清洁能源集团多采用平台集中采购并销售给项目公司的业务模式。
鉴于公司长期亏损,资金、信用等均较薄弱的情形,公司现阶段的新能源装备业务主要涵盖购销、集成、智能运维这三个环节。控股股东为支持公司业务起步,将集中采购平台职能转至公司,并在人才与技术方面给予支持,提升公司的新能源设备集成与智能运维实力,全面培育公司在新能源装备业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具体到本次交易中,公司的技术团队已在交易对手方的前期技术论证与设备选型中提供了嵌入式专业技术服务。
本次关联交易具备商业合理性。
交易对手本次交易的主要交易目的为采购项目建设所需主要设备,以完成项目并网投运。
阿拉善北控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的风机设备的用途主要是完成风电项目主体建设,目前其阿拉善项目的场地平整等完成,塔位等基础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需要相应的主体设备(主要为风机设备)到达现场完成项目并网投运的关键环节。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组件主要是用于江苏宝应和河北海兴两个光伏领跑者基地,前述基地的建设已进入实
质性阶段,建设所需的场坪、道路等各项工作均已基本完成,需要相应的主体设备(主要为光伏组件)到达现场完成项目并网投运的关键环节。
本次交易实质是公司在了解对手方需求后,通过提供前期技术服务、采购渠道资源、售后服务,并承担市场交易风险的条件下,按照市场经营规则,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后达成的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1)鉴于本次交易对手阿拉善北控、北控新能的实际控制人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清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富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富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38,142,455股,持股比例为29.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4)本次公司与阿拉善北控、北控新能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合同是基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