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2 股票简称:ST 北文 公告编号:2021-057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 调查字 2016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1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02)。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
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21】4 号),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娄晓曦、宋歌、张云龙、陈 颖、贾园波、陶蓉、丁江勇、杜扬、陈晨、张雅萍、邓勇、邸晓峰、 褚建国、李华宾、刘伟、张润波、金波: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或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北京文化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 年 7 月,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大宋宫词》15%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 10,800 万元转让给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
博润)。2019 年 1 月,海宁博润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 2,300 万
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 2018 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 10,188.68 万元。
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格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 38,000 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议显示的签署
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 2018 年签署。2019
年 3 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 5,500 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 2018 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 35,849.06 万元。
经查,《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未真实发生,交易资金系由北京文化授权娄晓曦(时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长、世纪伙伴董事长)全权负责的舟山嘉文喜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娄晓曦安排、组织、实施上述虚假转让投资份额收益权,虚构资金循环,流回世纪伙伴。
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导致北京文化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合计 46,037.74 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追溯调整前)比例为 38.20%,虚增净利润 19,108.02万元,占当期净利润(追溯调整前)比例为 58.94%。北京文化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公告文件、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北京文化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长、世纪伙伴董事长娄晓曦知悉、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北京文化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北京文化董事长、时任总裁宋歌全面负责公司整体管理工作。董事、副总裁张云龙分管财务工作。宋歌、张云龙未能对世纪伙伴进行有效管控,审批案涉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北京文化电视剧事业部总经理、世纪伙伴副总经理陈颖,代表北京文化电视剧板块参与年报审计,发起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流程,参与案涉虚构资金流转指令下达,是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及主要执行者,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经理贾园波以会计机构负责人身份保证北京文化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董事陶蓉、丁江勇、杜扬,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晨,时任财务总监张雅萍,副总裁邓勇,独立董事邸晓峰、褚建国,时任独立董事李华宾,监事刘伟、张润波、金波在 2018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文化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娄晓曦、宋歌、张云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
款;
三、对陈颖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贾园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陶蓉、丁江勇、杜扬、陈晨、张雅萍、邓勇、邸晓峰、褚建国、李华宾、刘伟、张润波、金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娄晓曦组织、实施案涉财务造假,导致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娄晓曦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
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5.1 条、14.5.2 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以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三、其他说明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