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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02 深市 北京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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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04

证券代码: 000802 证券简称: 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 2016-20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本
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31 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68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2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
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或“公
司”)已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
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目前公司 31 名激励对
象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81 万股。现将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 2014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
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 2014 年 9 月 25 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 201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
4、 2014 年 11 月 5 日,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 201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 2016 年 1 月 1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回购并注销 31 名激
励对象第二批所涉及的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总计 681 万股限
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回购
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7、 2016 年 3 月 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
监事会对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解锁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 年内
为锁定期。第一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50%。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北京文化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员。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锁条件。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 1) 以 2013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4 年净利润不低于
2300 万元,较 201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1881%。
( 2)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
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
公司 2014 年度扣非后净
利润为 4175.60 万元, 相
比 2013 年度增长率为
3495.78%, 且满足锁定期
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
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不得为负。
综上所述,公司达到了业
绩指标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
核达标。
本次解锁的 31 名激励对
象绩效考核均达标,满足
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
划无差异。根据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
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锁条
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
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
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
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31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
内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公司 31 名激励对象解锁
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 31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的 681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
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激励计
划》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次解锁条件已满足。公司董事会将于确认激励对象提交的解锁申请
后,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