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2024 年8 月26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2024 年度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相关事项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
安排规避法律法规、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
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大股东、董监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大股东、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
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本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本公司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四)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
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规定涉及的股东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规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转让本公
司股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监高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董监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监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监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事会秘书处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
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等情形,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监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 年 12 月 30 日)同步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