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99年度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1999年8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就该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配股价:人民币13元
配售发行股份总量:2555万股
二、股东配股比例:以1998年末总股本27750万股为基数对全体股东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进行配售。
三、配股对象:本次配股对象为股权登记日1999年8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四、国有法人股股东对其可配股份的处置意见:截止1998年底,本公司国有法人股共计19500万股,占总股本的70.27%,本次获配5850万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管字[1999]47号文同意,国有法人股股东认购本次可配股份中的80万股,其余部分放弃。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已承诺现金认购该80万股,其余5,770万股放弃。
五、股权登记日和除权基准日:股权登记日定为1999年8月18日;除权基准日为1999年8月19日。
六、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为1999年8月23日至1999年9月3日止(法定工作日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七、缴款地点: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期间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公司营业柜台办理缴款手续。高管人员认购期间在本公司财务部缴款。
八、缴款办法:股权登记日1999年8月18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湘酒鬼”全体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10:3的比例获得本次配股权,简称“酒鬼A1配”,代码8799,认购价格为每股13.00元。
本次配股权证直接划入股东票帐户,不提供实物权证,不能交易。配股不足一股部分按深交所惯例处理。在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持有者可直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在各托管券商处申报认购配股,可多次申报认购。每个申购人申请认购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其可配股数量。本公司法人股股东和高管股股东级款按指定方式办理。
九、逾期未被认购的股份处理办法:缴款截止后,未被认购的流通股及高管股部分由承销商全部包销。
十、若投资者在1999年8月19日至9月3日办理了“湘酒鬼”股票转托管的,仍在原托管券商处办理认购手续。
十一、本次配股的可流通部分,于配股结束且刊登股本变动公告后,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具体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十二、咨询
本公司证券部
电话:0743-83120790743-8312178
联系人:李文生 龙莉晖
国信证券公司
电话:0755-2130833转2099
联系人:文江 张军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