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1 证券简称:甘肃能源 公告编号:2023-09
债券代码:149304 债券简称:20 甘电债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4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40,963,85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9,999,997.9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6,792,452.82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金额 1,193,207,545.08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 9-00008 号)。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和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商业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设立募
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
二、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酒泉汇能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汇公司”)的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酒汇公司及其所属甘肃玉门汇能新能源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门公司”)、甘肃酒泉汇能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瓜州
分公司(以下简称“酒汇瓜州分公司”)、甘肃电投永昌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永昌公司”)、甘肃电投辰旭高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旭
高台公司”)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
截至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
下:
序 账户名 开户银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称 行 (元)
甘肃酒 用于甘肃能源拨付的永昌河清滩
泉汇能 兰州银 300MW 光伏发电项目、瓜州干河口
1 风电开 行万佳 101732000618476 0 200MW 光伏发电项目、玉门麻黄滩
发有限 支行 第一风电场 C 区 200MW 项目、高
责任公 台盐池滩 100MW 风电场项目募集
司 资金接收、存储和拨付。
甘肃玉
门汇能 中信银 用于酒汇风电拨付的玉门麻黄滩
2 新能源 行兰州 8113301012300136655 0 第一风电场 C 区 200MW 项目资金
开发有 渭源路 接收、存储和使用。
限责任 支行
公司
甘肃酒
泉汇能 浦发银
风电开 行兰州 用于酒汇风电拨付的瓜州干河口
3 发有限 滨河支 48090078801900000585 39,261,605.56 200MW 光伏发电项目资金接收、存
责任公 行 储和使用。
司瓜州
分公司
甘肃电
投永昌 甘肃银 用于酒汇风电拨付的永昌河清滩
4 新能源 行营业 61010100200022352 7,731,811.82 300MW 光伏发电项目资金接收、存
有限责 部 储和使用。
任公司
甘肃电 中国银
投辰旭 行兰州 用于酒汇风电拨付的高台盐池滩
5 高台风 市会展 104585448786 7,362,784.92 100MW 风电场项目资金接收、存储
力发电 中心支 和使用。
有限公
司 行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酒汇公司和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佳支行;玉门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酒汇瓜州分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永昌公司和甘肃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旭高台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中心支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酒汇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对应募投项目资金接收、存储和拨付或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详见“二、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董灯喜、柳生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整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