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釆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9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7.65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55%,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苏蓉蓉 朱英 辛晓玲
202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