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华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7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调整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48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118.77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628,142,564 股的 0.19%。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后)》。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一)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
务通过公司 OA 系统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于次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
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为首次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5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7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实际向 1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941.3 万股限制性
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六)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
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八)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
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
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3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三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后)》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调整后,公司拟对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担任
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以及个人绩效未完全达标情形所涉共计41.73万股予
以回购注销,并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
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
个限售期即将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届满。
2、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
下表所示: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神科技
业绩考核指标: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 2022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所出具
考核年度 指标权重 2022 年 的川华信审(2023)第 0038 号《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