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号:2022-20
债券代码:127017 债券简称:万青转债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4.00 万份股票期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议案已于公司 2022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47 人,包括: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2.17 元/份。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2.1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2.16 元。
5、行权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经报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
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权益数量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行权期 股票期权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3%
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33%
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行权期 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4%
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6、禁售期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应在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不低于累计获授量 20%的公司股票,至限制期满后的任期(或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出售。
7、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公司与激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 3 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 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一个行权期 2、2023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 75分位值水平;
3、2023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
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1、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 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
32%;
第二个行权期 2、2024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 75分位值水平;
3、2024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
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1、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 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
45%;
第三个行权期 2、2025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位于同行业前三;
3、2025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
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注:①以上“营业收入”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合并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为准。
②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均指以不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计算依据。
③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结果,选取同行业“建筑材料”门类下的“水泥”分类下的全部 A股上市公司。同行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万年青董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
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行权当期的股票期权,具体行权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