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事前认可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35%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之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我们认真审议了《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拟与其他方签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以及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的所有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市场拓展能力、资源控制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本次交易的方案以及交易各方拟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价值是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基础,且经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鉴于泰安市国泰民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贾同春就本次交易事宜与公司等各方签署的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生效后,泰安市国泰民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贾同春将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泰安市国泰民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贾同春应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本次交易涉及公司与潜在持股5%以上股东之间的交易,故构成关联交易。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方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之事前认可函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少明) (谷秀娟) (朱 岩)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