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22-001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所持股份在一致行
动人之间内部转让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股东贾同春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本股份转让计划属于北新建材持股5%以 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内
部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
本股份转让计划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建材)于 2021年 12 月 23日
在公司选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大股东拟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
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因家
庭资产规划需要,贾同春先生拟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不超过400万股(含本
数)北新建材股票(占北新建材当前总股本的0.237%)给广发资管申鑫利
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以 下 简 称 申 鑫 利 24号 ) , 并 拟 与 申 鑫 利 24号 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股份转让计划)。2021年12月 25日 在 公司
选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所持股份在一致行动
人之间内部转让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申鑫利24号
为贾同春先生委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截至目前,贾同春先生为该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和受益人,且贾
同春先生与申鑫利24号于2021年12月2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本股份转让计划系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
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北新建材于2022年1月6日收到大股东贾同春先生的《股份内部转让计 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根据告知函,贾同春先生于 2021 年12月24日至 2022年 1月 6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其一致行动人申鑫利24 号累计转让北新建材股票400万股(占当前北新建材总股本的0.237%),本 股份转让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 本股份转让计划实施情况
1、本次股份内部转让的基本情况
转让均价 转让数量 占公司总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方式 转让期间 (元/股) (股) 股本的比
例(%)
贾同春 申鑫利 24号 大宗交易 2021 年 12 月 24日 36.00 410,000 0.024
贾同春 申鑫利 24号 大宗交易 2021 年 12 月 29日 36.00 710,000 0.042
贾同春 申鑫利 24号 大宗交易 2021 年 12 月 30日 36.00 710,000 0.042
贾同春 申鑫利 24号 大宗交易 2021 年 12 月 31日 36.00 720,000 0.043
贾同春 申鑫利 24号 大宗交易 2022 年 1 月 5 日 36.00 720,000 0.043
贾同春 申鑫利 24号 大宗交易 2022 年 1 月 6 日 35.00 730,000 0.043
合计 4,000,000 0.237
2、股份来源:参与2016年北新建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所
取得的北新建材股票,该等股份目前的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3、本次股份内部转让前后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内部转让前持有股份 内部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占北新建材总 持股数量 占北新建材总股
(股) 股本的比例 (股) 本的比例(%)
(%)
贾同春 无限售流通股 80,072,976 4.739 76,072,976 4.503
广发资管申鑫
利 22 号单一资 无限售流通股 6,000,000 0.355 6,000,000 0.355
产管理计划
广发资管申鑫
利 24 号单一资 无限售流通股 - - 4,000,000 0.237
产管理计划
合计 86,072,976 5.094 86,072,976 5.094
注:占北新建材总股本的比例各分项之和与合计数之间的差额系因四舍五入的原因。
二、 其他相关事项
1. 贾同春先生本股份转让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股份转让计划属于北新建材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
员内部构成发生变化,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数量和
表决权未发生变化。
3. 申鑫利24号通过本股份转让计划受让的北新建材股票将与贾同春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4. 本股份转让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北新建材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 北新建材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 备查文件
北新建材股东贾同春先生出具的《股份内部转让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