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协 议 编 号 : 032012120651089
甲 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金国
邮 政编 码:024000
联 系 人:尹晓东
电 话:0476-3324281
传 真:
乙 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邵国勇
邮 政编 码:100034
联 系 人:李毅
电 话:010-58688320
传 真:010-5855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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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甲方煤炭产业发展、节约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
和效益等目标,乙方愿为甲方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双方
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金融服务内容
(一)在乙方营业范围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或指示向甲
方提供金融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2012 年 12 月 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6 日,乙方给予甲方人民币
壹拾伍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
现、保函、保理等业务。甲方贷款采取信用方式,贷款利率原则上
执行不高于基准利率。
2、通过“国电网银”系统为甲方及其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
络,协助甲方进行资金管理;
3、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4、办理甲方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及委托投资;
5、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6、吸收甲方不超过 30 亿元的存款;
7、为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8、金融咨询与培训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甲方
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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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服务:乙方将与甲方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
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甲方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三)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
下原则: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
存款利率执行;
2、乙方对甲方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
贷款利率执行;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或
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四)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
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第二条 金融服务的拓展
1、乙方视甲方为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展,甲方视乙
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其办理金融业务的最主要金
融机构,并在项目核准后保持与甲方的贷款合作。双方商定定期进
行高层会谈,推动金融服务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2、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协议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督促本协
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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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乙方依照工作需要,派出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
心的业务人员从事金融服务工作;
2、要求乙方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
作。
(二)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融服务必
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
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便
利。
(二)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并严格执
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并
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或配合甲
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
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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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 50%
或该股东对乙方的出资额;
(6)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7)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 10%;
(10)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
(11)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 (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国家政策调
整、法律修改或政府行政性干涉行为等协议订立时协议各方无法预
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不
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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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
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
明;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
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六条 修改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须经签署本协议的各方协商一
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保密
未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
透露本协议及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和确认,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任何争议,经本协议双方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向有管
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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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
甲方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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