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79 证券简称:甘咨询 公告编号:2019—115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 790 名激励对象 1083.9473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41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和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4、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各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本计划首次(含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含预留部分):
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3%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3%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4%
日当日止
5、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12元/股。
6、解除限售条件
6.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6.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1.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6.2.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2.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6.2.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2.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6.2.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2.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3 激励对象发生《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情形:“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 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 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 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 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4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 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含预留部
分):
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179149.67 万元)为基数,2020 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9.31%(195828.50 万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值或对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2020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 于 0.65 元,且不低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3)2020 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90%。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179149.67 万元)为基数,2021 年度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18.05%(211486.19 万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值或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2021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 于 0.68 元,且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3)2021 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90%。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179149.67 万元)为基数,2022 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27.49%(228397.91 万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值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2022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 于 0.71 元,且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3)2022 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90%。
注:(1)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上市公司未来通过发行股票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 产或者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未 来年度的考核计算范围。
(2)若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对标企业选取与甘咨询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上市公司。在年度考 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样本若出现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 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6.5 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公司在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制定的《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 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 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S),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S)×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分数段(K) K≥90 90>K≥70 70>K≥60 K<60
解除限售比例(S) 100% 100% 8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
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额度并注销。个人层面考核内容参照《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 立意见。
2、2019年9月29日,公司在公司官网(http://:www.gsgczx.cn)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9 年 9 月 29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证券部及人力资
源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在巨
潮资讯网站(http://:www.cin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3、2019 年 10 月 18 日,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并于 2019 年 10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的公告》。
4、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