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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金马:两项关联交易和诉讼事项判决结果

公告日期:2002-12-31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
年12月29日上午9:00时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授
权代表8名,所代表股份105,615,9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2%,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
加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刘立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公司股东二道江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该议案关联交易方,对
该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有效表决票46,936,290股,同意此议案票共46,936,290股,
占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协议》议案
    由于公司股东二道江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该议案关联交易方,对该
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有效表决票46,936,290股,同意此议案票共46,936,290股,
占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同意通过马旭东先生辞去监事:同意票105,615,966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同意通过了增补监事张怀超:同意票105,615,966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尚杰先生到会作法律见证,为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协议》议案。
    2、公司董事会《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协议》议案。
    3、公司监事会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4、股东大会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协议》的决议。
    5、股东大会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协议》的决议。
    6、股东大会关于增补监事的决议。
    7、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8、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
                   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通
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0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温尚杰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2年12月
29日上午9时在公司5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2年10月16日召开的第4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资产置换")的议案,该
议案及相关文件已于2002年10月19日分别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
时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及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文《关
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4届董事会于2002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21
次会议,决定于2002年12月2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公告于2002年11月29日分别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在此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
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截止2002年12月20日收市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的股东为
137,830人,总股份为449,016,276股。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8人,所代表的股份为105,615,966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23.5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
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
股东通化市二道江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对《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和《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协议书的议案》进行表决时予以
回避。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温尚杰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判决的公告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公司与第一大股东通化市三利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事项,2002年7月1日,依法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出具吉林省通化市中
级人民法院[2002]通中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申
请,裁定查封被告通化市三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通化金马法人股
59313600股。(以上信息于2002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披露)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通化市三利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欠款6300万元"。

    以上特此公告。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