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恒春奇圣胶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
长信评报字(2000)第089号
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接受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春药业)的委托,参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恒春药业的“恒春奇圣胶囊”无形资产全部技术及生产经销权进行了评估工作,以确定其价值,为恒春药业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无形资产经过现场核查、市场调研、未来收益预测分析,对委估的无形资产在2000年10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恒春药业
企业状况简介:恒春药业始创于清嘉庆年间(约公元1800年),是一家有着200多年历史的知名企业,曾经与北京同仁堂、杭州胡庆余堂、汉口叶开泰齐名,并称为“四大招牌”,也是建国后国家确定的56家重点中药厂之一,被安徽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考核合格通知书皖科核字[1998]01号)。恒春药业目前注册资本1.8亿元,拥有现代化中成药生产线8条,11种剂型的69个医药品种,其中“恒制咳喘胶囊”、“黄杨宁片”、“全龟胶囊”系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断血流胶囊”系国家级新药,42个品种被列入国家基本药物,38个品种被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其近年开发的拳头产品“恒春奇圣胶囊”系全国独家生产的补肾药品。
恒春奇圣胶囊是依据现代中医学理论,针对现代人生活习性的需求,科学配伍,将天然中草药中的有效活性成分高度提纯,并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监控和分析,针对人们因肾衰而引起的综合症状,让其在短时间内释放出巨大的效能,使起效时间和疗效叠加,得到革命性的提高。具有中药提纯,绿色自然;整体调补,标本兼治;强身健体,延缓衰老和滋肾补精,焕发青春等特点。
我国国家体育运动医学研究所兴奋剂检测中心对其的鉴定结果为“未发现国家奥委会规定禁用的刺激剂、麻醉剂、阻断剂、利尿剂和甾体激素类药物。
恒春奇圣胶囊于2000年9月1日在北京举行的“恒春奇圣胶囊”拍卖会上被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766)以3.18亿元人民币竟拍而得,并于2000年10月10日通过签订“关于奇圣胶囊全部技术及生产经销权独家转让合同书”正式转为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
另外,恒春药业1.8亿股权已于2000年10月10日被上市公司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766)以2666.8万元人民币收购。但其拳头产品“恒春奇圣胶囊”不在此收购之列。
企业员工状况:企业在册员工420人,其中具备执业药师资格5人,高工1人,中级职称26人,大中专以上学历132人。
二、评估目的:
对恒春药业截至2000年10月31日(评估基准日)无形资产——恒春奇圣胶囊的全部技术及生产经销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为恒春药业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该经济行为业经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董字(2000)第4号董事会决议批准通过。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范围为恒春药业的无形资产——恒春奇圣胶囊之全部技术及生产经销权。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00年10月31日。
选用2000年10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如下:
1.该基准日与评估时间、报告报出时间比较接近,较能体现委估资产现时价值;
2.该基准日已商得恒春药业的认可。
五、评估原则
(一)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二)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
(三)资产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
(四)本次资产评估遵循国家和医药生产行业的公允原则。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董字(2000)第4号董事会决议;
2.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CXZ000785号。
(二)法规依据
1.《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1999年3月2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91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4.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修订)。
(三)产权依据
安徽省卫生厅1996年12月30日颁布的恒春奇圣胶囊药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皖卫药健字(1996)第30号。
(四)取价依据
1.该项目历史成本核算资料及其他有关资产评估技术信息资料;
2.安徽省物价局核定的产品售价目录;
3.近期恒春奇圣胶囊产品的订单及收款凭证。
七、评估方法
本次对恒春药业无形资产的评估,评估方法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
八、评估过程
本所接受恒春药业委托后,首先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组织资产评估小组进驻,并进一步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认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完整性,布置有关评估前期准备以及必要的辅导工作,参照国家资产评估有关原则和规定,审核恒春药业提供的委估范围内有关资产状况、市场估测数据及相关法律文本,明晰资产结构和产权归属,进行资产评估。具体过程如下:
(一)接受委托阶段
了解委估企业目前状况,洽谈并明确委托业务性质、目的、范围等基本事宜,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书。同时,根据已了解的委估资产状况、专有技术资产情况,组织评估人员,制订评估计划,确定评估方案。
(二)资产清查阶段
辅导恒春药业提供的有关委估资产评估明细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明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法律、法规和行业、专业文件资料,为对委估资产评定估算打好基础。
(三)评定估算阶段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原则和规定,确定评估范围及具体对象,了解待评估资产来源和现状,审核恒春药业提供的资产评估资料,咨询有关管理机关目前对该类资产的管理情况,以及同类企业对该类资产的经营情况,进行评定估算,同时,预测企业和该项目的未来发展,收集与该类技术资产投资成本和费用及一般产品收入和相应税费征收、减免政策等资料。
(四)评估汇总阶段
在开展市场调研、询价,收集有关价格资料的基础上,预测该项目未来收益和相关成本,预测该技术的经济寿命和合理的折现率,以计算委估资产评估价值,并撰写委估资产评估初步报告。
(五)提交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评估报告书,征询恒春药业对评估报告的意见,根据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对恒春药业和提出的意见进行适当的修改,最后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书。
整个评估工作始于二000年十一月一日,于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结束。
九、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方法和标准估算,恒春药业截止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所表现的恒春奇圣胶囊之全部技术及生产经销权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肆亿肆仟叁佰万元整(RMB443,000,000.00)。
十、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目的是对恒春药业截止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评估基准日)无形资产——恒春奇圣胶囊之全部技术及生产经销权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为恒春药业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之目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2.本次评估是基于上述评估目的,并采用上述评估方法时的未来项目、未来收益和各项成本等假设条件均成立的前提下,在恒春药业提供的上述预测数据均能安全实现的基础上确定的评估结果,供恒春药业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该评估目的和评估假设条件均为恒春药业预计的未来发展方向,当该假设前提条件未能满足,或与预计目标产生偏差,则本评估结论不成立或须对评估结论作相应的调整。
3.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拍卖以3.18亿元人民币收购恒春奇圣胶囊之全部技术及生产经销权,但该款项尚未支付,且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以书面形式同意恒春药业的要求以其名义进行评估,故本次评估的产权仍作为恒春药业所有进行评估。
上述所列事项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十一、评估报告基准日期后发生的重要事项
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之间未发现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期后事项,恒春药业业务均在正常有序地进行。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本资评估结果是反映恒春药业的恒春奇圣胶囊无形资产在本次评估目的下,在假设条件可行并按计划完成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书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上述假设前提条件以及在本次评估中遵循的公开市场原则和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本次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本报告评估结果仅供本次评估目的之用,未经恒春药业许可,本所承诺不向恒春药业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亦不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报告提出日期为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德清 总评估师 王牛昌 评估项目负责人 中国注册资产 评估师 王雷鸣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朱总红 地址:上海市武夷路729-733号长信大楼 200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