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公告编号:2011-028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拟挂牌出售南芬球团厂
生产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拟挂牌出售南芬球团厂生产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具体内容
如下:
一、交易概述
1、公司将南芬球团厂的生产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通过挂牌出售
方式进行处置,该项资产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8 月 31 日评估值为
人民币贰亿零壹佰零叁万玖仟玖佰捌拾元(20,103.998 万元)。
2、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
理委员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辽国资产权
[2011]221 号文《关于同意转让本钢板材南芬球团厂资产的批复》,同
意按照不低于贰亿零壹佰零肆万元(20,104 万元)的评估价值通过产
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
3、本次资产出售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
批权限,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及其关联方将不会作为本次资产出售在产权交易市场公
开转让的受让方,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出售资产将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存在受让方的不
确定性,待受让方确定后再行披露受让方情况。
6、若挂牌出售导致关联交易,公司将重新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公司拟出售其所属南芬球团厂的生产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南芬
球团厂建于 2005 年,当时是为了满足炼铁装备对球团酸性料的配比
要求,2006 年南芬球团厂随本钢集团钢铁主业整体上市,进入公司。
2、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中资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以 2011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拟出售资产进行了评估,
出具了中资评报 (2011) 233 号《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持续使用前提下,截止评估基
准日 2011 年 8 月 31 日,南芬球团厂生产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评估前
账面原值为 317,424,051.39 元,账面净值为 121,142,974.26 元,评估
后的资产重置全价为 300,503,800.00 元,评估值为 201,039,980.00 元,
原值减值额为 16,920,251.39 元,减值率为 5.33%,净值增值额为
79,897,005.74 元,增值率为 65.95%。具体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率%
科目名称
号 原值 净值 原值 净值 原值 净值
1 配套合计 64,788,161.00 35,425,259.00 68,427,400.00 54,275,396.00 5.62 53.21
2 构筑物 29,952,961.00 20,880,326.91 49,084,400.00 41,738,765.00 63.87 99.90
3 管道及沟槽 34,835,200.00 14,544,932.08 19,343,000.00 12,536,631.00 -44.47 -13.81
4 设备类合计 252,635,890.39 85,717,715.26 232,076,400.00 146,764,584.00 -8.14 71.22
5 机器设备 250,589,676.39 85,011,864.60 230,320,000.00 145,784,558.00 -8.09 71.49
6 车辆 1,460,214.00 624,843.09 1,453,800.00 890,780.00 -0.44 42.56
7 电子设备 586,000.00 81,007.58 302,600.00 89,246.00 -48.36 10.17
合计 317,424,051.39 121,142,974.26 300,503,800.00 201,039,980.00 -5.33 65.95
3、标的资产其他情况
拟出售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
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三、交易的定价依据
1、按照省政府国资委批复,参照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中资评报 (2011) 233 号《评估报告》,以评估值 20,103.998 万元为定
价依据。公司将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出售方式,以不低于评估值
20,104 万元价格出售。
2、由于本次出售的资产需经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待摘牌后签
订正式交易合同。根据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产权交易合同规定期
限内,按照实际价格由受让方支付本次资产转让款,受让方须一次性
将转让款支付完成。
四、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1、本次交易不需要进行债权债务的调整和处置。涉及的在籍职
工技能素质较高且人数较少,可通过公司新建项目和缺员岗位进行妥
善安置。
2、出售资产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运营资金。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出售资产的目的
1、公司在“十一五”期间,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高标准淘汰落后生产设施,实施了节能减排结构调整,实现了技术装
备大型化、现代化和高效化。大高炉对球团酸性料的指标提出了更高
的技术要求,如抗压强度 2600-2800Pa,粒级 9-16mm 的球团产量要
占到总产量的 90%以上,膨胀率在 15%以下等,而南芬球团厂生产
的球团抗压强度低于 2000 Pa,粒级 9-16mm 的球团产量占总产量的
80%以下,膨胀率超过 18%,不能满足公司现有高炉的要求。
2、南芬球团厂因自身设备工艺条件存在不足,导致成品率低,
生产成本高,影响公司整体效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南芬球团厂的生产能力只是公司原料需求的 10%左右,公司
出售南芬球团厂生产设备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后,一方面可以在每年外
购的近 500 万吨矿粉和球团中适当调整比例,另外还可以集中人力物
力提升公司其他炉料工厂的生产能力,以满足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
此次出售南芬球团厂生产设备以及相关配套设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负面影响。
2、出售南芬球团厂生产设备以及相关配套设施,有利于降低生
产成本,有利于公司整体效益的改善,出售资产将增加不少于增值额
约 7,989.70 万元的非经常性收益。
3、在籍职工可通过公司新建项目和缺员岗位进行妥善安置,不
会影响职工的稳定。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田炳福、李凯、王义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意见:
同意《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挂牌出让资产的议案》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拟出让的资产经过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
评估,评估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影响其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利益关系,具
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合
理,评估结果公允。
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处置本钢板材所拥有南芬球团厂生产设备及
相关配套设施,交易价格以不低于评估价为基础,定价公平、合理,
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售资产的增值和溢价部
分将增加本钢板材的收益,有利于本钢板材整体效益的改善,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评估报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