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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斯太: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0

*ST斯太: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21-34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3 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 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由于公司任意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利润为负值,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1〕第153号。公司将在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2、根据深交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588号),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4 条的规定,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3、截止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
报告,触及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4.1 条规定的终止
上市情形。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收到深交所发出的《事先告知书》,根据告
知书内容,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将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项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深交所将根据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 2014-2016 年连续三年净利润实际为负,根据公司披露的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2017 年-2019 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 2015 年至 2019
年连续五年净利润为负,由于公司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止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
报告,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4.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2、公司股票安排及终止上市决定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自 2020 年 6 月 4 日起停牌。又因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7 月
6 日起暂停上市。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处罚决定书》,
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由于公司任意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利润为负值,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公司已于 5月 6 日提交听证申请,目前尚未收到深交所举行听证的通知。若深交所举行听证,上市委员会将在听证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结合公司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深交所将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因公司股票已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期间,深交所作出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不再对公司股票实施相应退市风险警示。深交所决定不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在收到深交所相关决定后及时披露。

    2021 年 5 月 6 日收到深交所发出的《事先告知书》,因公司未能在法定期
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触及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4.1 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将对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事项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深交所将根据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规定,自深交所作出上市公
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二、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债务逾期、诉讼及仲裁案件众多,资金十分紧张、流动性不足,已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
沪仲案字第 3240 号】,裁决公司应向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进管委会”)退还相关奖励款 50%,共计人民币 94,555,050 元,并承担相应的仲裁及律师费用。但裁决应退还的原奖励款中包含武进管委会未经
公司授权,直接于 2015 年 6 月至 9 月,实际支付给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常州誉华”)8050 万元(裁决应退还 50%),常州誉华为公司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在常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该事项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第 13.3.1 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被深交所叠加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通过包括不限于法律途径对常州誉华进行追责。但是基于英达钢构和常州誉华的实际情况,预计该笔债权收回可能性不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3、2020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
与上海宝力企业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知,获悉双方已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
签署了《表决委托协议》,详见 12 月 1 号公告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编号为:2020-110)。
    4、公司于 2020 年 12月 28 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
苏民初 12 号】,判决公司返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亿元,案件受理费 1,041,8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5、公司全资子公司斯大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就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拍卖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进区淹城南路东侧龙资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武国用
(2015)第 11313 号】及宗地内相关构筑物。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对该土地执行拍卖的相关信息,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估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6、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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