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60 股票简称:*ST 斯太 公告编号:2021-7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1 月 23 日刊登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司将于 2021 年 2 月
1 日(星期一)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2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常州生产基地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宜南路 377
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代理公司董事长田胜荣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90,533,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1.72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9,59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60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4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43,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2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43,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222%。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孟江波先生、贺东亮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孟江波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018,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4%。孟江波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428,2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4088%。
2、选举贺东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018,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4%。贺东亮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428,2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408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梅玮、薛梓倩律师
3、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1 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简历
孟江波:男,大专学历。曾任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民富 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瑞恩维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银基烯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江波先生,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及通报批评等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查询,孟江波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贺东亮:1982 年出生,甘肃庆阳人,法学博士。从 2009 年开始曾先后从事
于媒 体、建筑业、旅游业、房地产业、新材料与智能制造行业与领域的法律风控与 投融资工作,擅长股权规划、上市法务辅导与并购法务方面。
贺东亮先生,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及通报批评等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查询,贺东亮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