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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53 深市 漳州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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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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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22-011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2 年 01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全资子公司福建漳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漳发新能源)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电缆)、长江三峡集团福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峡)及东山开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开投)共同出资设立太阳海缆(东山)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5 亿元人民币,公司子公司漳发新能源认缴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近日,漳发新能源、太阳电缆、福建三峡与东山开投签署了《太阳海缆(东山)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 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 协议各方

    甲方: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长江三峡集团福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福建漳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丁方:东山开投集团有限公司

    (二)股东出资

    1.合资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太阳电缆东山海缆生产基地,地址位于漳州市东山县国家级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分三期建设,预
计总投资为 190,620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126,620 万元,流动资金 64,000
万元。

    2.各方约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 50,000 万元人民币,全部为
货币出资。股东出资由各股东在 2041 年 12 月 31 日前缴足。

    3.各方认缴出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

    甲方:认缴人民币 27,50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55%;

    乙方:认缴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丙方:认缴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丁方:认缴人民币 2,50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5%。

    4.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出资。各方约定合资公司成立后 30
天内股东出资 20,000 万元;180 天内股东再出资 10,000 万元(具体由
合资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付款需求向股东提出缴款函);后续根据项目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出资,具体的出资时间进度和每次出资的金额由合资公司提出股东会决定。

    (三)股权转让和抵押

    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其他股东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的股权进行抵押;不得以合资公司名义进行对外担保或者以合资公司资产为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担保措施。如一方违反上述规定,
由此引起的负债、或有负债全部由该方单独承担;同时,该方应承担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合资公司运营管理

    1. 合资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
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 6 人组成,甲方委派 3 人,乙方、
丙方、丁方各委派 1 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会会议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3. 合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 5 名,乙、丙、丁三方股东各
委派 1 人,职工监事 2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监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4.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甲方推荐,担任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具体负责合资公司的运营及日常管理。

    5. 甲、乙、丙、丁共同拟定合资公司章程,合资公司章程由股东会
通过后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6. 合资公司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7. 合资公司采取积极的分红政策,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配方式,
在保证合资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融资条件)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

    (五)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股东方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所规定
的有关条款,属于违约。如违约给合资公司或其他股东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则违约方须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缴付注册资本出资以外的其他义务的,
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违约一方应赔偿由于其违约给守约方和/或合资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下的违约行为时,除违约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备查文件

    《太阳海缆(东山)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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