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8 证券简称:航发控制 公告编号:2021-015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再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并与中信证券签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自公司与中信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中信证券将承接公司原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相关持续督导工作;因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原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荐协议及持续督导约定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就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两个募集资金专户,与实施项目的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开户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贵州红林航空动力控制产品基础能力建设 I 期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航发贵州红林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2001503600052511980,截止 2021 年 2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1,261,322.16 元。该
专户仅用于贵州红林航空动力控制产品基础能力建设 I 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则相关各方需签订本协议之补充协议,载明定期存单的存放金额、开户日期以及期限。乙方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发行保荐代表人张明慧、杨萌以及丁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丁方。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
该专户总额的 20%的,乙方、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之日起失效。
二、无级驱动及控制系统产品批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航发西安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1001920900052570638,截止 2021 年 2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8,769,679.12 元。该
专户仅用于乙方无级驱动及控制系统产品批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则相关各方需签订本协议之补充协议,载明定期存单的存放金额、开户日期以及期限。乙方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发行保荐代表人张明慧、杨萌以及丁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丁方。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乙方、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一)贵州红林航空动力控制产品基础能力建设 I 期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
(二)无级驱动及控制系统产品批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