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49610 债券简称:21 中交债
债券代码:148162 债券简称:22 中交 01
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 中交 01
债券代码:14923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2
债券代码:14938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4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 息均来源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或“发行人”)对 外披露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 人向国新证券出具的说明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 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新证券所 作的承诺或声明。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交地产发行的“21 中交债”、“22 中交 01”、“23
中交 01”、“23 中交 02”和“23 中交 04”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
代表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21 中交债”、“22 中交 01”、“23 中交01”、“23 中交 02”和“23 中交 04”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提起诉讼的时间
2023 年 11 月 9 日,中交地产董事会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北京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期受理本案。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被告:北京茂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茂康”)
第三人:中交世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世茂”)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华通公司与北京茂康均为中交世茂股东。中交世茂曾于 2020 年与北京茂康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北京茂康提供借款,《借款合同》约定北京茂康应在借款到期时偿还,或者在中交世茂根据经营需要向北京茂康发出资金归还请求时,北京茂康应归还借款。中交世茂因项目资金需求,按照前述约定多次向北京茂康发送《资金需求告知函》,要求北京茂康按照通知所载日期和金额返还借款,但北京茂康未履行还款义务,累计拖欠中交世茂应还借款本金 67,422.08 万元。被告北京茂康拖欠借款的行为损害了中交世茂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原告华通公司作为中交世茂股东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茂康向中交世茂偿还借款本金 67,422.08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请求判令中交世茂承担原告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用。以上合计 70,020.42 万元。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审理。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发行人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进展,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正在进展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时无法预估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若本次诉讼请求被驳回,本事项可能对中交地产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但对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交地产各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发行人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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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