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731 深市 四川美丰


首页 公告 四川美丰:关于股份回购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四川美丰:关于股份回购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9

四川美丰:关于股份回购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3-33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4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25)、《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7)。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于 2023年 5月 18日召开的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 A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9,5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45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9,5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 8,296,943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4165%;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6,500 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676,855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69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若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箱、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公司通讯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段 10 号,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邮编:618000

  2.现场申报登记地点及时间:董事会办公室,工作日期间 9:00~17:00

  3.申报时间:2023年 5月 19日至 2023 年 7月 2日

  4.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雪艳

  联系电话:0838-2304235 传真:0838-2304222

  邮箱:mfzqb@163.com

  (二)债权申报所需资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上述信函发出后请与公司联系人电话确认。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