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子公司国元期货有限公司借出次级债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子公司国元期货有限公司借出次级债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过调查了解和认真审阅相关材料,认为该事项有利于提升子公司国元期货有限公司的资本实力,满足其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子公司国元期货有限公司借出次级债务事项。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子公司国元期货有限公司借出次级债务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世虹:
徐志翰:
张本照:
周泽将:
鲁 炜: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