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4329 债券简称:18 国元 02
债券代码:149100 债券简称:20 国元 01
债券代码:149422 债券简称:21 国元 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仲裁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发行人”或“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上述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的相关职责,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 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前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剑、郝斌、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
岛亚星公司”)、朱兰英的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
(一) 仲裁的基本情况
国元证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国
元证券与姜剑、郝斌、青岛亚星公司、朱兰英的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公告,仲裁的基本情况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公司(申请人)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提
起的仲裁,公司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姜剑向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共计 29,632.58 万元;(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姜剑持有的 2,985.6 万股“深大通”(以下简称“深大通”,证券代码 000038)股票及该股票所派生的股份、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申请人郝斌、青岛亚星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申请人朱兰英在其持有的 160万股(含质押 100 万股、资本公积派生 60 万股)“深大通”股票及该股票所派生的股份、
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权益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
(二) 裁决情况
2021 年 3 月,公司与被申请人姜剑、郝斌、青岛亚星公司、朱兰英签订和解协议,被
申请人姜剑分期偿还公司本息、其他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其后,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近日,公司收到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合仲字第 0204
号),准许公司撤回仲裁请求。
二、 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事项。
中信证券作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临时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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