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于一九九三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以[1993]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59 号文批准,在
原淄博第七棉纺厂(后改制为淄博鲁诚纺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与泰纶有限公司合资兴建的鲁泰纺织有限公司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组,由双方共同发起并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一九九六年,公司根据《公司法》自我规范,获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1996]66 号文的确认,领取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1996]29 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目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00613281175K。
第三条公司于 1997 年 7 月 29 日经原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境
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 8,000 万股,于 1997年 8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2000 年 11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公司向境内社会公众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00 年 12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8 年 7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境内社会公众增资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5,000 万股,于 2008 年 12 月 19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201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向 344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1,409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于 2011 年 9 月 8 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2012 年 12 月 6 日,公司完成 2 名离
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注销股份 6 万股。2013 年 6 月 27 日,
公司完成对 3 名离职、1名退休离职和第二期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共计回购注销股份 425.7 万股。201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完成对 1 名年度绩效考
核不合格、5 名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回购注销股份 4.2 万股。
2013 年 7 月 12 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B 股股份 48,837,304 股。
2016 年 8 月 22 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B 股股份 33,156,185 股。
2019 年 4 月 4 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B 股股份 64,480,770 股。
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向 750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24,285,000 股限制性
股票,于 2021 年 6 月 7 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截止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因发行 A 股可转换债券转股增加 13,267 股。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 LUTHAI TEXTILE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鲁泰大道 61 号。
邮政编码:255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241.9808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会计师、总
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等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一业为主,多元化发展的”经营策略,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社会提供优质、适销对路的纺织产品;扩大经营方向,开拓新兴领域,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确保公司资产增值,创造最佳的效益回报股东,把公司办成集科工贸为一体的国内外第一流的纺织生产基地。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纱线、面料、衬衫、西服、大衣
等纺织品、服装及饰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纺织品及服装检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非医用口罩、防护服的生产、销售;电子商务平台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机电产品的加工、销售;农产品收购;酒店、宾馆、餐饮、会议、培训等服务;自有房屋、土地租赁业务;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和泰纶有限公司,认购
的股份数均为 2915 万股,出资方式为现金和实物资产出资,出资时间 1993 年10 月 6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241.980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8,241.9808 万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 58,618.1667 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为 29,623.8141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