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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A:《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6-02-12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在内的全部非职工代表董事,本细则所称董事均指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所采用的一种股东投票方式。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总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一次选举的董事仅为一名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表决票。该表决票应简单明了,便于理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向与会股东介绍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
  第八条  累积投票选举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表决票上须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应在其选举的董事候选人姓名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二)如果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表决票无效,则该股东对所有董事候选人的表决视为弃权。

  (三)如果表决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总数,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投票权数的多少,决定其是否当选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的投票权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投票权总数的二分
之一。

  (五)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当选人数,则以应当选人数为限,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足应当选人数,则股东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就所缺名额在落选的董事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如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则该次股东会不再进行第三轮选举,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在下次股东会就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六)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并且所获得的投票权数超过了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投票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且这些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将使董事人数超过应当选人数时,股东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范围内举行第二轮选举。如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则该次股东会不再进行第三轮选举,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在下次股东会就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七)如选举完成,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临时股东会补选缺额董事。

  第九条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表决,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投票权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投票权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其它的选举步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