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2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有关事宜。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计算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
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之日起的两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股份变动申报的具体程序:
(一)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或涉及其他股份申报事项,须在 1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室书面申报有关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收到的申报信息,及时向董事长或总裁汇报,并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出现未及时申报股份变动信息而导致本公司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