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2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买卖计划事前通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应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限制转让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
恢复上市前;
(七)作为增持主体公布增持计划,该等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不得减
持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禁止交易窗口期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买卖行为事后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
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进行申报。董事会秘书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可转让股份法定比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可转让股份数量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在前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效,不
滚存到下一年度,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该总数作为下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下一年度按该股份总数的 25%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关联人及关联人证券账户等):
(一) 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进行申报,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