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2021-66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3:00 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一楼(B1001)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解旗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9 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
1,398,816,5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7.813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284,309,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53.081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114,507,1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326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叶可安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补选赖晓敏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1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补选赖晓敏先
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公告》。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87,430,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60 %;
反对 5,62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9 %;
弃权 5,7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1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3,917,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252 %;
反对 5,62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59 %;
弃权 5,7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89 %。
表决结果:通过。赖晓敏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与第八届董事会相同。
(二)《关于补选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1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关于补选公司股东
代表监事的公告》。刘二先生、赖万立先生辞呈生效,刘二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赖万立先生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对刘二先生、赖万立先生任职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1.补选旷高峰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
同意 1,377,033,589 股,占参与股东代表监事选举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428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3,520,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1.1082 %。
表决结果:当选。旷高峰先生当选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与第八届监事会相同。
2.补选张刚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
同意 1,391,794,205 股,占参与股东代表监事选举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98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8,281,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097 %。
表决结果:当选。张刚先生当选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与第八届监事会相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邵芳、叶可安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 2021 年 11 月 30 日
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3.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 2021 年 12 月
10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