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黑芝麻 公告编号:2022-021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
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司债券;
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东大会决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应当审慎提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应当审慎提供担保,
供担保,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均须按权 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均须按权限经公司董事会
限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或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如下额度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产 10%(含 10%)、且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 (一)公司达到以下标准的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 50%)的担保。 后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的担保;
(二)公司达到以下标准的担保,经董事会审 (2)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4)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2)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总资产 30%的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6)为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4)连续 12个月内公司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联方、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参股公司、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个人的担保。
(5)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