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配股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配股缴款工作已于9月16日开始,至9月29日结束。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将本次配股及缴款的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配股价:人民币6.00元
配售发行股份总量:2,262万股
二、股东配股比例:以1998年12月31日总股本19,2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1.875股(以1997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
三、配股对象:本次配股对象为1999年9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股权登记日和除权基准日:股权登记日为1999年9月13日;除权基准日为1999年9月14日。
五、配股缴款起止日期:1999年9月16日至1999年9月29日止(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六、缴款地点:社会公众股股东在配股缴款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国有股、发起人股、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手续。
七、缴款办法: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配股时,填写“中兴商A1”买入单,每股价格6元,代码为“8715”,配股数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所持股份数乘以配股比例(0.1875)后取整数。本次中兴商业配股权证不能转让。
八、获配股票的交易:本次配股的可流通部分,于配股结束日刊登股本变动公告后,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具体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公司配股的详细情况,请查看刊登在1999年8月30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的本公司配股说明书。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