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4-12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公司拟转让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给控股股东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东莞市弘舜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本次交易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
交易不构成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剥离自来
水生产和销售业务,以证券业务为主要经营业务。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拟将所持有的
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80%股权转让给控
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东莞市弘舜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弘舜公司”)。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广东中
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自
来水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38,814.62万元,对应80%比例
为31,051.70万元。本公司与弘舜公司商定,以经评估的自来水公司
股权的价值为定价依据,并考虑溢价因素,将前述80%股权的转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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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确定为31,600万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的
股权受让方为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母公司——
东莞市弘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新世纪公司70%股权),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公司2014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就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杨志茂先生、朱凤廉女士、
曾坤林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上述议案。上述议案
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关联方新世纪公司已承诺对上
述议案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全体独立董事初步审阅及事先书面认可,
独立董事并就该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转让资
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决议程序是合法的,依据是充分的,关联董事杨志
茂先生、朱凤廉女士和曾坤林先生均回避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表
决,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5、本次关联交易未达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标准,不构成本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
二、受让方介绍
受让方企业名称:东莞市弘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9
年11月5日;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座1003
号;注册资本:50,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朱凤廉;主要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科教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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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舜公司2013年度的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1、2013年简要合并资产负债 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3年12月31日
总资产 1,295,354
其中:流动资产 746,456
总负债 976,928
其中:流动负债 725,723
所有者权益 318,427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69,229
2、2013年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39,189
营业利润 16,294
利润总额 15,966
净利润 13,61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465
3、2013年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3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20,015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22,959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03,87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46,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