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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顺延配股缴款日期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1999-09-29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顺延配股缴款日期的提示性公告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999年9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将该配股说明书所载的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
  本次配股以现行总股本9874.8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2股(以1998年末总股本6583.2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可配售股份总数为1974.96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股东可配547.56万股,其他法人股股东可配575.64万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可配851.76万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和其他法人股股东已承诺全部放弃本次配股权。故本次配股实际可配售851.76万股,全部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7.00元
  三、股权登记日:1999年9月22日
  除权基准日:1999年9月23日
  四、配股缴款起止日期:
  《配股说明书》刊登的配股缴款起止日期原为1999年9月27日至1999年10月12日止。因国庆节放假,故顺延至10月15日止。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五、缴款地点:
  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股缴款在公司财务部办理。
  六、缴款办法:
  1.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其配股时,填写“龙发A1配”买入单,代码“8711”,每股价格7.00元,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所持的股份数乘以0.2后取整数,配股不足一股的部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惯例办理。
  2.高级管理人员配股缴款按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办理。
  3.若投资者于1999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办理了“龙发股份”的转托管,仍在原托管证券商处认购配股。
  七、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1999年9月8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本公司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9年9月29日